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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拆迁中最惨的承租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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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中最惨的承租户



------拆迁人、业主竞根本不找承租人协商,业主获一千多万元赔偿,承租人却没有任何赔偿
------拆迁人不依法拆迁,承租人投诉无门
------法院在房管局未做任何裁定的情况下,不做调查,违反程序同意强制拆除

承租人并没想漫天要价,只要求拆迁人找我们谈而矣,相关条例明文规定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他们可以借重点工程名义无视承租人的合法利益,良心何在,公理何在?
厦门市在拆迁莲前东浦路口的拆迁项目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1.  逾期仍然实施拆迁。《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拆迁期限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长拆迁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必须停止一切拆迁行为。拆迁人应按规定重新办理拆迁手续后,方可继续拆迁。” 拆迁人于2005年9月21日获颁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至2006年1月31日止,经数次延期的拆迁期限至2006年12月31日止。依照前述规定,延长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故其拆迁期限最多仅能延长至2007年1月31日。但拆迁人目前(2007年4月)却仍然实施拆迁。

2.  不按规定与承租人协商拆迁补偿事项,人为造成拆迁钉子户。《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和职工六个月的补偿外,还应当根据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拆迁人根本不与承租人协商拆迁补偿事项,致使承租人不得不以不配合拆迁的方式进行抵制,被逼成为拆迁钉子户。而同样经营性质的另一家单位,则经营损失补偿和职工工资补偿均有。

3.  2006年月12月15日,拆迁人、房东向承租户发出1个月内搬迁的通知,并于2006年12月28日对承租户承租的店面采取了停水措施,又于2007年1月4日悍然采取停电措施至今,逼迫承租户搬迁,导致承租户无法正常营业,遭受重大损失。2007年4月,拆迁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户强制搬迁,并申请先予执行强制搬迁。采取妨碍承租人经营和停水、停电措施逼迫承租人搬迁。拆迁人在承租人店面前树立围墙,仅留出狭窄过道,又先后悍然对承租人的店面采取了停水、停电措施,严重影响承租人的经营并逼迫承租人搬迁,严重违反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规定。
与拆迁人嚣张、无法无天的拆迁行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承租人的多次交涉、投诉、申诉不仅未被受理或被有效处理,反而更加助长了拆迁人违法拆迁、非法拆迁的嚣张气焰!
我们坚决和这种违法行为做斗争,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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