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工商改制 如此多“怪”分流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广东”的今天,回想起几年前的广东省兴宁市工商局体制改革,我们这些1996年进入兴宁市工商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就感到愤愤不平。那次改制,遗留问题很多,至今都没有得到重视,得到妥善解决。
我们是1996年进入兴宁市工商局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那时我们的遭遇与中国青年报报道的《几十名大中专生被分流干杂活》中湖南衡阳县的那几十名大中专生一样:同样的不了解当时的分流政策,同样的被违规分流。当我们了解相关的文件政策,知道了兴宁市工商局未按国家、省政府和省人事厅的规定执行人员分流时,认识到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已时过境迁。我们不甘,我们奋起的抗争,但这又有什么用呢?带给我们只有更多彷徨、无奈和失望!
下面就说说当时的“怪”现象。
一怪:国家和省级文件规定不执行。
工商体制改革是根据国发[1998]41号和粤府[1999]3号文件进行的。不论是国发[1998]41号、粤府[1999]3号文,还是此后的粤府办[2001]109号和粤人发[2001]231号文,都明确我们这些大中专毕业生不属于分流人员。
粤府办[2001]109号是这样规定:人员分流按照粤人发〔2001〕231号文的规定执行,市场经营服务人员、不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人和1998年7月16日以后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员(不包括省计划内招录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和指令性接受的军队转业干部),分离到市场物业经营服务机构。原从事市场经营机构的退休人员不列入分流。截止2001年底,满30年工龄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在工商部门办理退休手续。粤人发[2001]231号文规定:根据市场办管脱钩的要求,原则上市场经营服务人员,不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人和1998年7月16日以后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员,分离到市场物业经营服务机构。
而兴宁市工商局做法是:在1998年5月间,以本局名义下发文件办理公务员过渡工作,提前进行了人员定位和分流工作。我们这些大中专生在那时就被确定工商改制的分流对象,以后也正是按照1998年的人员定位进行市场办管脱钩人员分流工作的。
兴宁市工商局在1998年进行的人员定位和分流工作距离广东省发文开始实行市场办管脱钩早了一年左右,比梅州市在1999年12月17日才发文对人员进行定位和分流,提前了一年半左右。这种在省、市分流政策出台前就进行的人员分流工作,是否合法呢?这种以公务员过渡代替市场办管脱钩人员分流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国发[1998]41号、粤府[1999]3号、粤府[2001]109号和粤人发[2001]231号文有明确规定的,是否要严格遵照执行?区别对待同样是1996年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大中专生和调动进入人员,这又是为什么?是否他们关系大的原因?
二怪:我们这些大中专生不能套用省级文件。
针对我们的不断上访,梅州市工商局向广东省工商局进行了请示。省工商局答复如下:“我省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1号和省政府粤府[1999]3号文件的规定,从1999年开始实行,你市市场办管脱钩人员分流工作在1999年已完成,当时部分干部分流到市场物业服务机构是符合政策的。粤府办[2001]109号文是为继续解决我省当时市场办管脱钩工作仍未完成市、县的问题,粤人发[2001]231号文件是2001年解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问题。因此,2001年机构改革前,分流到市场物业服务机构的人员,不能套用粤人发[2001]231号和粤府办[2001]109号文件的政策。”
以上的答复令人不解:首先,既然梅州市人员分流工作在1999年已完成,不能套用粤府办[2001]109号和粤人发[2001]231号文,那么平远、蕉岭、大埔、丰顺、梅县等和我们条件相同的大中专生为什么却可套用,留在工商部门,就我们兴宁的不能套用?其次,和我们一样已在1998年就确定为分流对象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工龄满30年的人员在2001年时套用上述二文件,留在工商部门和在工商部门办理了退休,就独独我们这些大中专生不可以,这又是为什么?再次,你说梅州市市场办管脱钩人员分流工作在1999年已完成,不能套用。梅州工商局在1999年12月17日才下发《梅州工商局、江南分局、和江北分局体制改革人员定位和分流原则》,对人员进行定位和分流。而具体到我们兴宁市(县),1999年就完成了人员分流工作,这有可能吗,合乎逻辑吗?事实上,在2001年11月9日,兴宁市政府才和梅州工商局签订交接书,如何就那么肯定我市在1999年就完成了,不能套用?
三怪:同一地区分流规定不同。
在梅州市,存在多种不同分流情况。平远、蕉岭、丰顺、梅县、五华、大埔等县像我们96年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的大中专生毫无例外被留下了,而兴宁却把我们分流了。在同一地区,存在这种截然不同的规定做法,是多么令人不解,是多么令人寻思呀!对于出现这样的情况,梅州市工商局给了一个“冠冕堂皇”的解释:先难后易,兴宁先进行,其它县等省文件下发后才进行的。这种说法是何其精僻!何其有说服力呀!不知兴宁何时成了梅州市的“特别行政区”,可以特事特办,可以不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执行,精彩!
四怪:编制不够,50、55却留下了。
在兴宁市工商局改制中,很多女已达到50岁、男达到55岁的,有的甚至于已达到59岁,只有几个月就要退休的,还被过渡为公务员,留在了工商部门。而我们这些年纪不到30岁的大中专生,却要因编制不够,“牺牲”为分流人员。这种做法有据可依吗?按照粤人发[2001]231号文件规定,到2001年12月31日止,女达50岁,男达55岁,是明确要求退休或离岗退养的。可兴宁市工商局的做法却恰好相反,这是为什么呀?
整个工商改制过程就像个梦:按规定可以留下的,可偏偏就被分流了;广东省市场办管脱钩工作本来在1999年才开始的,可在1998年我们就被确定为分流人员;有了希望(文件),可偏偏不能套用;也许我们这些大中专生,本来就是市场服务机构的人员,从未进入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工商改制,人员分流,省政府文件跟我们有关吗?不知哦…。
一群被违规分流的大中专生
200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