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应用 最新帖子 精华区 社区服务 会员列表 统计排行 社区论坛任务 迷你宠物
  • 1312阅读
  • 0回复

[分享]哈尔滨昔日成功商人 今日负债救母...谁为我的冤假错案买单???

级别: 经院本科
发帖
1561
铜板
4030
人品值
-3347
贡献值
0
交易币
0
好评度
1561
信誉值
0
金币
0
所在楼道
   


  




  作者:龙行天下

   
10年诉讼路,18份判决、裁定、通知…7旬崔母苦求公正----发生在“黑”土地上的错案、奇案、冤案
    我是哈尔滨市一名普通的市民崔良喜,于1990年,开始下海经商。从经营酒吧做起,开过饭店、火锅城、宾馆、渡假村...2005年8月14日,哈尔滨电视台《方圆之间》节目曾以《终点?起点?》为题,报道过我所经历的10年诉讼历程:(从诉讼至今我已收到20余份判决、裁定、通知)。
1996年崔良喜承包哈尔滨海平宾馆进行经营并对宾馆进行装修。1997年原哈尔滨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现更名为哈尔滨哈发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到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哈尔滨海平商贸公司及第三人崔良喜。1997年12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宋平,在未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下达民事裁定书,查封第三人崔良喜(彩电、空调、音响及厨房设备,程控交换设备等)价值人民币60万的财产,1998年2月4日又下达(1998)南经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让崔良喜现经营的海平宾馆交付哈尔滨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使用。崔良喜被迫净身出户,在苦苦等待了近3年后的2000年5月26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下达了错误的判决(1999)南经初字第3421号民事判决书,后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哈民四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但崔良喜一生积蓄的资金却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毁于一旦。
    一、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宋平所采取的保全措施违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民诉法第92条第二款,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即原哈尔滨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未向法院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资金或财产。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宋平违背法律规定,错误下达先予执行裁定书造成崔良喜巨大的经济损失。(违反民诉法第98条关于先予执行的条件)。
    二、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宋平对本案长达三年的审理,更使崔良喜的权益受到更严重的损害,严重超审限办案。(违反民诉法第135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更为严重的是,在中央、省、市规范司法行为,公正执法的活动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宋平仍超越职权范围违法违纪办案,在该案已交叉到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哈市平房区人民法院裁定哈尔滨哈发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第三人崔良喜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并支付占用财产期间的延迟履行金人民币368634元)继续执行的情况下,违反法律程序(在主管院长未审批,不知情的情况下)法官宋平违纪违法下达一份所谓“情况报告”(把崔良喜的财产说成20余万元),干扰平房区法院办案,为维护法律尊严,崔良喜已和巨大的势力、关系网抗争了10年,(为何在该案与南岗区法院毫无关系,已不属其管辖范围,10年后仍违法违纪下达所谓的“情况报告”,来对抗生效的法律文书,没有利害关系,能冒如此大的风险吗?受贿?枉法?法钱交易?)致使崔良喜的赔偿案久拖不决。
    四、作为国有大型企业的哈尔滨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在本案中以强压弱,仗势欺人,通过关系网层层阻挠,干扰办案,主管副厂长刘少军曾扬言:“我能拿出十万元打官司,你崔良喜一万元也拿不出来,我让你倾家荡产!”(1996年8、9月间曾索取崔良喜价值近万元的手机一部,后转卖给他分管的哈尔滨发电厂下属的文景浴池经理,有发票、人证)。
    五、原哈尔滨发电厂多种经营总公司总经理刘少军做幕后,指使副经理肖剑平上下活动,拉关系,腐蚀法官,(2004年7、8月份肖剑平曾向某当事法官行贿数万元,被拒收)如此法、钱交易,一个简单的赔偿案,酿成错案,也就不足为奇了。
    六、更蹊跷的是,本案正在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沈晓苏(付向成、孙发并非省人大任命的具有法官资格的法官,无权下达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等人违反法律程序,在未开听证会?未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未送达民事裁定书?未向市中院移送卷宗长达数月之久?违纪违法下达(2005)黑高立民监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的执行、指令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不符合再审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而省高院法官沈晓苏、付向成、孙发等三法官违反法律规定,违纪违法下达裁定书(崔良喜至今未收到法院正式下达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使正在执行的案件,不知是《终点?起点?》
    七、因为这场没完没了、遥遥无期的官司,我卖了两处住房,因租房到期,先后搬了四次家,年老体弱多病的父母身患癌症无钱医治,看着病床上的母亲因病魔的折磨而扭曲的脸和患类风湿关节炎唉声叹气的父亲,做为儿子,是什么心情?心都要碎了呀!我叔叔一家三口人在遭遇哈市道外区“10·11”火灾后,无家可归,为求生含泪远走他乡。父母不足千元的退休金,要维持老少4口人的日常生活和我女儿的基本学习费用,为此,又不得不重新举债来维持起码的日常生活。而如今,能借的亲戚、朋友都借遍了,且负债累累。为此,我不忍心让妻子再和我受这份苦便提出了离婚。而如今,我70多岁高龄的父母现仍在为四迁、五迁……发愁,古有孟母三迁,是为了孩子有好的学习环境,今有崔母四迁、五迁……是为打官司而倾家荡产,打赢了官司,却因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人和违法法官的“帮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和赔偿。且即将面临露宿街头的窘境。面对巨大的关系网,我欲哭无泪,中国到底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法纪何在?司法公证何在?本案已不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问题了。在中央、省、市规范司法行为,公证执法的活动中,省高院法官仍顶风滥用职权、违法办案,这不是司法腐败,是什么?
    八、2006年7月13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哈尔滨哈发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崔良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2006)哈民四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哈民四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案历时9年后,在黑龙江人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驻京工作组的督办下,本案终于又开始恢复执行了。可是打赢了官司的一家人却怎么也笑不起来,做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以上二公司,一方面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四处隐匿、转移资金与法律相对抗,并通过关系网干扰、阻挠司法机关正常依法办案。
    九、10年诉讼路,我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却更加痛恨那些披着合法外衣,“帮助”二公司上下活动逃避法律、对抗法律的人和法官。他们为虎作伥,仗势欺人。置我家老少生死与不顾,却“帮助”被执行人活动“疏通”。他们的良心何在??正义感何在??我坚信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神圣的法律不容亵渎、侵犯!我们强烈呼吁有良知、有正义感的记者朋友跟踪、关注本案。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十、轰动全国媒体的“佘祥林”案和河南省“胥敬祥”案等冤案,在通过新闻媒体暴光后,引起了社会各界、有关部门的关注。我在经过省、市、区三级人大、政法委、法院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我以身心疲惫,无力再借钱打官司了,万般无奈,准备到天安门广场卖债权,以求年迈的父母老有所养,老有所居,及未成年的女儿受到基本的良好教育。
    请中央新闻媒体、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领导,在百忙中调查、核实、处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宋平,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少军,哈尔滨哈发电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肖剑平的受贿、行贿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处省高院沈晓苏、付向成、孙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官宋平等法官滥用职权、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查处、严惩、法办上述当事人(目前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立案侦查)。还法律的公平、公正,恳请有正义感的各地记者朋友,网声援、帮助发生在“黑”土地上的又一冤案,奇案。
    最近,看了网上和媒体关于《世界冠军艾冬梅卖奖牌度日》的报道,我也萌生了要卖债权的想法,我不知道80多万元的债权,能卖多少钱?以求为我患癌症的母亲、患类风湿关节炎的父亲治病,以尽做儿子的孝心!
    朋友们:你们看看,请你们跟跟贴,帮个忙把我这篇发到相关的网站上,盼引起有关部门和媒体关注!我诚心的谢谢你们!
   
当事人:崔良喜
我的联系方式;13703633028  0451-89795368
e-mail:www.cuiliangxi@163.com  
QQ:14525384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描述
快速回复

您目前还是游客,请 登录注册
如果您提交过一次失败了,可以用”恢复数据”来恢复帖子内容
认证码:
验证问题:
3+5=?,请输入中文答案:八 正确答案: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