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国家对自费留学生的关怀,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他们回国工作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设立了“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几年来共有800余名在外优秀留学人员获奖。 :\y' ?d-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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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教育部指示,2007年继续实施“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一、2007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奖励规模为300人,在自费留学人员较集中的美国等31个国家实施,分别为: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新西兰、新加坡、爱尔兰、乌克兰、荷兰、韩国、南非、瑞典、芬兰、泰国、比利时、丹麦、奥地利、瑞士、意大利、西班牙、白俄罗斯、挪威、以色列、波兰、墨西哥、埃及、葡萄牙。
奖励对象为一年级以上(不含一年级)、年龄40岁以下(1967年1月1日后出生)的自费在读博士生,奖励金额为5000美元/人。
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奖学金评选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网上公示,择优推荐,国内终审”程序进行。采取国外限额推荐,国内差额评审的办法。未经驻外使(领)馆或教育处(组)网站公示的人选,国内不予终审。
二、按照《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规定,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奖学金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受理奖学金申请的时间为2007年9月1日—10月31日。推荐人选须在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网站公示后报回国内。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国内专家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终审,获奖结果经教育部批准后公布。
三、申请人应填写《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并按照要求准备有关申报材料。使用2003、2004年旧版申请表申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