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报讯(记者曲琦)昨日上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王金海律师的手机突然响起——“我今年23岁,念大三,女朋友张玲(化名)14岁,我们长期同居,你说我这种行为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吗?”这是王金海碰到的第5起案例了,令他唏嘘不已。
“我事先说明,并不是我强迫她发生关系。”按照约定,打电话咨询的小陈昨天下午来到律师事务所,和王金海讲述了他的故事。“我们是在网吧认识的,她父母离婚了,张玲和奶奶生活在一起。看同班女生身边有男友,她忿忿不平,亲口跟我说——我长得也不差,怎么没有男友呢?要不你当我男朋友吧!”这话说在他们认识的第二天,地点仍是网吧。
之后,张玲借口找到了一个同学给自己补课,每周都要去小陈家至少住两天。“虽然比她大9岁,但和这姑娘没啥代沟,有时带她去酒吧、的厅玩儿,她欣然前往。这是一个时髦又前卫的女孩子。”张玲从来没有要求小陈承诺什么,结婚生子在他们看来都是遥不可及的事情。小陈给她买礼物,她高兴地收下;不买,她也不主动开口要。“张玲成绩不好,不想考大学什么的。现在念初三,对前途一片迷茫。”
从今年三月份同居到现在,小陈渐渐胆战心惊。“我寝室哥们知道我有个小女朋友,就跟我说,她才14岁,让公安局知道了,你是要坐牢的呀!”思前想后,他拨通了律师的电话。
王金海感慨,现在的年轻人真是胆大,尤其是今年,他接到类似的咨询电话已经不下5起,但属14岁的张玲年纪最小。其中有父母过来代替询问的,也有女孩怀孕后遭到抛弃来求助的,“这些同居的孩子从15岁到18岁不等,完全颠覆了我们传统的观念。”
张玲超过了14周岁,已经有辨别能力,小陈不够成强奸罪。但是,对女方造成人身损害,比如堕胎、人工流产等,要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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