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张浩(化名)因没有完成家庭作业,被老师用小手指般粗细的木条打屁股。孩子受伤了,而心里的伤更重。家长认为这严重损害孩子的身心健康,要求追究老师的刑事责任并提出索赔。昨日(17日,下同)获悉,曲靖中院二审经过调解,老师主动答应赔偿15000元,在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后,法院终审裁定:老师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没做作业10岁学生挨打
2005年12月27日上午,10岁的张浩走进了会泽县者海镇某小学教室上语文课。课堂作业检查中,张浩的家庭作业没有完成,28岁的语文老师王聪(化名)叫其双手趴在地上、双脚搭在窗台上倒立着听课。
张浩趴了一会儿后,身体支持不住将脚从窗台上放下站着听课。王老师发现后,抓起讲台上一根小指粗细的木条,当着全班孩子的面,在张浩的屁股上抽了10余下,接着让张浩继续趴着听课。不久张浩又将腿放下来,老师发现后再次朝其屁股抽打,叫其继续趴到下课。“当时,浩浩的眼泪噙在眼里,不敢流下来……”同班学生纷纷议论。
“我们起初还以为老师只是象征性地惩罚一下,哪晓得洗澡时脱下娃娃的裤子一看,娃娃的屁股、腿全被打成了紫黑色!”张浩父母心疼不已。2006年1月1日,因一直未见好转,小张浩被父母送进医院治疗26天,医生诊断为双腿部、双大腿和双小腿严重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小张浩的伤为轻伤。
在张浩住院治疗及伤情鉴定期间,王老师先行支付1775元。
法庭审理认定老师有罪
今年5月,小张浩的父母向会泽县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指控王老师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近2万元。
一审中,王老师对法医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对小张浩的伤情重新鉴定。经曲靖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结论依然是轻伤。据此,会泽县法院一审判决:王老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判决王老师赔偿小张浩医疗费等2938.53元。
审宣判后,小张浩以量刑过轻、民事赔偿过少为由提出上诉;而王老师也以损伤为轻伤缺乏科学性为由要求改判无罪。
曲靖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鉴于王老师与小张浩的母亲在同一学校任教,相互间并无矛盾,王老师体罚的目的主观上是为了教育孩子,并无其他因素,一审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并无不当,故自诉人提出量刑过轻要求改判的意见,二审不予支持;对于王老师认为小张浩的损伤鉴定为轻伤缺乏科学性的意见,无任何法律依据,法庭同样不予采纳。
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王老师对小张浩表示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损失15000元,小张浩和家人也表示谅解王老师,并愿意接受赔偿。据此,曲靖中院作出了上述终审裁定。(作者:区倚段曌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