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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避风港"原则 百度胜诉MP3搜索案

作者:abin 2007-12-25 11:38 阅读:346
对于持续两年半的国际唱片公司诉搜索公司百度一案,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国际唱片业协会组织的5家唱片公司全部诉讼诉求,百度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05年7月,百代、华纳、环球等七大国际唱片公司提出诉讼,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页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权的MP3下载链接。此后百度先后获得了一审和二审的胜诉。百度方面称,责任在于提供盗版音乐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  

  但国际唱片产业联盟(下称“IFPI”)日前则宣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裁,维持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雅虎(中国)公司给音乐下载侵权提供便利而违反中国法律的判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月份曾表示,雅虎(中国)应当对版权侵害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尽管这些音乐是被下载自非雅虎(中国)网站的第三方网站。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要求,雅虎(中国)要删除通向那些提供免费音乐下载网站的链接,并且因给其他免费音乐下载网站提供便利而被罚款20万元。雅虎(中国)当时表示,对此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  

  IFPI称,经查证,雅虎(中国)没有断开其相关链接,允许用户播放并下载受版权保护的音乐,这违反了中国版权法。  

  尽管百度和雅虎(中国)下载音乐的设置相似,但网络版权问题法律专家于国富认为,法院的两个判决结果并非完全对立,因为两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相同。百度不存在帮助或教唆第三方侵权行为,但雅虎(中国)对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比如,在接到权利人反馈时,雅虎(中国)存在删除盗版链接不及时的问题,百度的反应则更为迅速。  

  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施行,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在接到权利人通知书后,立即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可免除赔偿责任,此规定被称为“避风港”原则。对百度这类提供搜索技术服务的公司来说,只要与权利人有充分的沟通,并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将会减少针对其服务的诉讼案件的发生。  

  就在百度一案一审后,七大国际唱片公司中的百代和金牌退出了原告行列,选择了与百度进行商业合作,共同探索数字音乐跟搜索引擎相结合的新盈利方式。  

  根据互联网调查公司艾瑞公布的数字,百度的MP3搜索拥有超过84%的市场占有率。 2007年1月,百代首先跟百度由对簿公堂变为版权合作,成为全球范围内唱片公司与搜索引擎达成的最大规模的版权合作。截至目前,百度与包括百代、滚石等在内的近60家国内外唱片公司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中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陈际红认为,在数字时代,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已落后于新技术的发展,不仅因为其巨大的保护成本,更是因为网络发展的迫切需要和人们对信息的强烈需求。因此,必须重新审视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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