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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乙肝歧视退学案开庭(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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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楼道
1月7日,董新、沈菲菲诉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乙肝歧视退学案”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

  2007年8月底,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云南工业技校”)新生董新、沈菲菲在入学体检后被告知,他们患了乙肝,必须退学。在家长的带领下,他们各自到几所医院进行复查,得出的结果是,二人均属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不具有传染性,也不影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然而,校方仍然以“可能传染其他同学,造成恐慌”为由,坚决拒绝二人入学。P>照片:2007年9月21日,原告之一沈菲菲的父亲沈同仁与学校交涉后再次无功而返。周建军摄 照片:2007年9月21日(本报2007年9月29日曾报道)

  以同样理由被退学的还有该校另外72名新生。2007年12月,在北京益仁平中心的支持下,董新和沈菲菲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劝退二人的行为违法。

  开庭后被告方临时派人送来事实证据

  由于尚未成年,董新和沈菲菲昨天没有到庭,由他们的父亲董清远和沈同仁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

  开庭后不到半小时,审判长突然发现被告没有提交事实证据。

  被告律师回答,因为原告已经提交了几家医院的体检结果,因此该校以为不再需要提交作为事实证据的体检结果。

  审判长要求被告当场打电话叫人把事实证据送到法庭。被告方打完电话后表示,可以在半小时内补交。

  于是,审判长宣布休庭,直到35分钟后被告方临时派人将学校的体检结果送到法庭,方重新开庭。

  对此,原告律师李端文提出抗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李端文据此认为,该事实证据不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的,他拒绝对这份“迟到”的事实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应当认定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退学处理没有证据。

  审判长为“休庭”辩解了半个小时。他说,如果仅从法律上讲,确实如原告律师所说,被告未提供事实证据,当庭就可裁定被告败诉。但问题是,没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恰恰又提交了体检结果,相当于从侧面佐证了被告未提供的事实证据。因此在经过自由裁量之后,合议庭认为,原告提供的事实证据可以作为被告的事实证据予以采纳。

  原告律师李端文反驳说,原告提供的体检结果证明董、沈两名学生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但被告却认为他们是“乙肝患者”,定性根本不同。原告的事实证据怎么可以拿来作为被告的事实证据呢?审判长对此不置可否。

  北京益仁平中心研究员、法律项目助理王爽在听完庭审后对法官的执法素质表示失望:“太不严肃了。在法庭上,法官把那么严格的举证程序任意解释,无限制地扩大自由裁量权,这会引起旁人的猜疑。”

  三个焦点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围绕三方面展开。

  第一,云南工业技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

  被告方律师认为,云南工业技校是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不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原告律师则认为,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的组织,对两名学生实施的正是教育法赋予的管理、教育、处理的行政权。此案作为行政诉讼并无不妥。

  第二个焦点是,董新、沈菲菲二人究竟是被“劝退”还是“不予录取”。

  云南工业技校认为,技校有一套区别于普通学校的招生程序。由于技校入学不需要考试,凡是填报志愿的学生都来者不拒,所以从报到到正式上课之间有1个月的时间,供学校和学生互相选择。两名原告是在体检之后因身体条件不合格被学校筛选掉的,此时离9月中旬的“正式录取”还有半个多月。因此,学校对原告的处理是“不予录取”,而非“劝退”。

  原告律师则出具了云南工业技校对董、沈两名学生的《录取通知书》、《缴费收据》、《退费通知单》等证据:“《录取通知书》上写明‘你已被录取为我校学生’,入学以后两名原告都按规定缴纳了费用,直到体检后被强行退费。这些都证明,在被学校勒令退学之前,二人已经是该校的正式学生了。”

  另外,云南工业技校向其业务主管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提交的情况报告中,对此事的定义也是“退学”。

  第三个焦点是,到底该遵守教育部的最新规定,还是遵守原劳动人事部和卫生部20多年前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原告律师指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这份教育部的规定中明确提出,对于乙肝病原携带者只做录取专业方面的限制,不得一律拒绝入学。

  云南工业技校律师回应说,该校由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和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不属于教育部门管,而且技校属于中等职业教育而不是高等教育,因此不需要遵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录取的相关规定。

  被告方提出,目前,对于技校招生体检的规定,只有1984年《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通知》(劳人培(1984)7号)。这份文件中规定:确认为慢性肝炎(包括确诊为乙型肝炎患者)、先天性黄疸患者,不能录取。

  很多学生不懂得用法律维权

  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陆军认为,在国家出台、修改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乙肝病原携带人群就业权利的背景下,发生如此大规模的歧视行为,是与国家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

  王爽说,进入技校就读的大都是农村孩子,他们中的许多人不知道自己身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日常生活中不会传染其他同学。在学校的一纸《退学通知》面前,他们只能选择收拾行李回家,根本不知道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益仁平中心曾希望找到更多的学生和家长共同起诉学校,但是无法获知这些学生的具体信息。

  王爽说,益仁平中心希望此案能够引起人们对乙肝人群受教育权的重视。庭审中,双方没有过多涉及医学上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定义等问题。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在请教医学专家后择日宣判。

  王爽说,被告面对几家医院出具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体检结果避而不谈,将争论焦点引到一些细枝末节上,是明显的避重就轻。

  但她对胜诉满怀信心:“如果法官真的请教医学界人士的话,相信我们会得到一个公正、圆满的判决。”(文中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及其家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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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贴被卫在2008-01-09 14:0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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