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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万

作者:木登 2008-01-14 10:16 阅读:450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第515号国务院令,公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并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提高了罚款的额度。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以及不执行法定的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和“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对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及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提高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对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提高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二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新修订的《处罚规定》扩大了公告的范围,而不限于在经营场所公告。

  新修订的《处罚规定》还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处罚规定,根据规定,行业协会如果有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规定》同时还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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