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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以经营住所界定网店卖家归属地

作者:jjyaogan 2008-07-29 08:48 阅读:545
    王靖解释说,按照《意见》,主要是指“经营住所地”在北京的卖家,即经营行为发出地在北京,相关的明确规定还是按照之前的个人或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办,对电子商务并没有另外的补充规定。

26岁的河南小伙子龙飞来北京已经四年了。他从建筑工地小工干起,利用业余时间学电脑、做资料员、搞装饰但是不少人似乎不怎么领情,一家同是经营者,对商家的辩驳,王靖(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处长——网易科技注)说,平台据王靖“还有一个公平竞争的问题。同是对这份《意见》,龙飞还有困惑,监管部门怎么界定商家是不是北京的卖家,怎么界定网店是不是营利性的?

王靖解释说,按照《意见》,主要是指“经营住所地”在北京的卖家,即经营行为发出地在北京,相关的明确规定还是按照之前的个人或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办,对对“是否营利性质”的判定,王靖表示,这也不是工商局自己说了算的,应该交给市场来决定,尊重市场交易规则,而且这主要是在交易发生以后进行判定。根据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依靠技术手段、社会举报,将对个人卖家实行登记注册、公示、巡查等一系列措施。

行政监管PK市场力量

平台商建立的信用体系并非滴水不漏,工商部门的监管方法还在探索。那么,现阶段的电子商务究竟应该怎样监管?

姜奇平认为,当前电子商务应当处于“被保护的发展阶段”,应该先发展,后规范,而不是急于规范。而龚炳铮则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已经发展了十几年,此时介入监管是比较合适的。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认为,在这个阶段,电子商务的影响面广、问题多,此时介入监管,时机还是可以的。

姜奇平说,现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确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投诉率比较高,但政府应该妥当选择监管的着力点,比如,应该规范的是C2C平台,而不应该把着力点放在“C”这个卖家和买家汇聚的汪洋大海。政府应该做的还有改善支撑环境,比如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但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也有专家表示,对平台商的监管是应该的,但是对网上卖家的监管也是应该的,有些责任平台商承担不了。“卖家跑了怎么办?”

对此,姜奇平说,从理论上讲,可以监管平台商,也可以监管C2C的卖家,这就看到底是让市场和社会发挥作用,还是让政府发挥作用了。“在一些国家,电子商务是不受行政干预的,是交由网民和社会来解决的。”姜奇平说。

阿拉木斯说,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有两个基本意见:第一,原则上,将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子商务纳入国家相关管理渠道,是没有问题的;第二,在怎么将其纳入管理、管理条件和程序上,不主张完全按照管理传统企业的思路办。新出的《意见》没有考虑到网店的特殊性,建议将对电子商务的负面影响减到最轻、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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