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人身权
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财产内容的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1)非财产性。
(2)不可转让性。
二、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必须具有的权利。人格权一般不能转让,但企业法人的名称权例外,它可以有偿转让,只是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和公告。
(二)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殊的身份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监护权。
第二章 人格权的种类
一、生命健康权的概念与内容
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理机能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利。
假肢、假牙已构成肢体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亦应属于身体。
身体权主要保护的是人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骚扰从一定意义上讲侵犯了公民的身体权,如未经许可,触摸公民身体的某一部位。
二、姓名权(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对法人来说,相对应的是名称权。
姓名权和署名权不同。署名权是指在自己作品上署加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前提就是在“自己的作品上”,如果甲为了发表自己的作品,或者达到其他目的,将自己的作品以乙的名义发表,这没有侵犯乙的署名权,因为乙并没有创作作品,根本谈不上署名的问题。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因为甲未经乙的许可使用了乙的姓名。
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范畴,署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三、肖像权的概念与内容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一定的技术或者机械设备,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规定告诉人们,侵犯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未经本人许可;其二,以营利为目的。二者缺一不可。但是从民法学理论上讲,不应该将侵犯肖像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在委托他人制作肖像的场合,如无相反的约定,该肖像的著作权归著作人享有。此时著作人享有的著作权可能和肖像权人享有的肖像权发生冲突,处理原则:
(1)一般而言,肖像权人的权利优于著作权人的权利,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著作权人不得将其制作的肖像公开陈列和发表;
(2)依照美术模特儿、摄影模特儿合同制作的肖像,如无相反约定,制作人当然取得对以肖像为客体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陈列权、发表权。
四、名誉权的概念与内容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侵害名誉权通常有侮辱、诽谤两种行为,其后果都是使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
隐私权是指个人所有的,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秘密。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生活秘密权和个人通信秘密权。
隐私权是公民独立的人格权,不包括在名誉权之中,侵犯隐私权,并不当然侵犯公民的名誉,有时反而会提高其声誉,但仍侵犯了公民隐私权。
六、荣誉权的概念与内容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取得的光荣称号享有的不受非法剥夺、非法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与荣誉权之间的区别:
(1)二者的范围不同。荣誉并非每个人都能取得,而名誉是社会上每个人都享有的,具有普遍性;
(2)取得方式不同。荣誉的取得必须经过特殊的程序,名誉的取得不需要任何程序;
(3)消灭的要求不同。荣誉权的丧失通常是由授予单位基于法定原因而剥夺,名誉权则无法剥夺或者受到限制。
考点提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