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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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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诉的要素

  考点精解一:诉的要素

  1、诉的主体

  2、诉的标的

  注意:(1)诉讼标的是一种民事上的实体法

  关系,但其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它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当事人请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民事实体上的法律关系;(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不同;(3)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实体要求。

  3、诉的理由。

  第二节  诉的分类

  考点精解一: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的特点:

  (1)当事人只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法院判令某种给付;

  (2)对于确认之诉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有争议,这和变更之诉是不同的,在变更之诉中,双方当事人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是不存在争议的。

  2、给付之诉的特点:

  (1)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注意:给付之诉并不仅仅包含物的交付,事实上包含所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请求,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要求对方不作为等。

  (2)虽然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的内容,但是,请求仍然是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这仍然只属于一个诉,就是给付之诉,而非确认之诉或者变更之诉。

  3、变更之诉的特点:

(1)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但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

  (2)变更之诉中并不包含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离婚诉讼、分割共有财产诉讼、解除合同诉讼等等都属于变更之诉。

  (3)变更之诉双方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从解除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即使判决解除了现存的法律关系,在判决生效之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

  第三节   反诉

  考点精解一:反诉具有的特点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即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推翻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4、反诉请求应当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请求通常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即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则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运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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