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证据概述
考点精解一:民事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不能是主观臆测,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应当是证明待证的案件事实的全部或一部,关联性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3、合法性,即证据应当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实体法要求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定形式的,作为证明这些法律行为的证据材料就应当具备这些法定形式。
合法性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证据主体的合法性;(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3)收集证据的合法性;(4)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也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依据,详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
考点精解一:书证、物证与视听资料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1)书证最重要的特点在于: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1)书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但不仅仅是文字,也可以是符号、图案。例如,双方约定以小鸭子这种符号作为某种含义,后来发生纠纷,小鸭子这种图案就属于书证;2)并不是所有表现为文字的都是书证,关键要看是否以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例如,作为鉴定材料的文字笔迹就属于物证,因为它不是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2)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提交外文书证的,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3)书证可以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普通书证与特别书证;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
(4)书证的证据效力。书证具有证据力,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二是书证所表达的内容对待证事实能够起到证明作用。
2、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
(1)物证的本质特征在于以其物理形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其包含的思想内容;
(2)常见的物证有:损坏赔偿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损坏物,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发生质量争议的产品等;
(3)向人民法院提交物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或照片。存在书证物证同体现象。
3、书证、物证的区别
(1)书证是以思想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理性能来证明待证事实。
(2)要注意一个证据既是书证又是物证,即书证物证同体的情况。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所贮存的数据资料等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与物证之处,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心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仪器来揭示证明力,如借助录音机听录音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
注意:(1)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
(2)并不是所有的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均作为视听资料来使用,关键看是通过什么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通过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身的价值来计算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这些录音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就属于物证。
考点精解二:证人证言
1、证人的资格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证人即使和当事人有特殊关系,也不需要回避。
注意:(1)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这和刑事诉讼是不一样的,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证人。(2)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1)诉讼代理人;2)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3)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4)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只不过是这时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进行补强,参见后面补强证据规则。(5)不能正确表述意志的人,不能作证。(6)聋哑人可以作证,由懂聋哑语言的人翻译。
2、申请证人作证的时间以及费用负担
(1)根据《证据规定》第54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3、证人作证
(1)根据《证据规定》第57条,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注意:证人的意见证据应当排除。例如,证人认为责任在原告方,或者在被告方;证人推测被告的钱是借原告的……
(2)根据《证据规定》第58条,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注意:诉讼法中经常让考生程序挑错,注意证人作证的规则。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如果了解案件事实,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所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可信度和证明力较低,一般低于其他证人提供的证言。
考点精解三:鉴定结论
1、申请鉴定的期限。
根据《证据规定》第25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2、鉴定机构的确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4、自行委托鉴定。
根据《证据规定》第2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注意:证据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鉴定结论都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
1、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主张的成立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不成立而提出的证据。
2、反证和证据反驳不同。证据反驳是针对对方的证据本身,就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疑,进而否定对方证据的效力。证据反驳针对的是证据,而不是直接针对事实,也不提出新的证据。例如,被告提出原告的书证是伪造的,原告提出被告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等。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第一手资料。如合同原件、发票原件、遗嘱原件等。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证据,又称传来证据。如合同的复印件,文件的抄本等。
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如原告提出的购销合同来证明他与被告之间的购销关系,该合同就属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得通过与其他证据联合在一起,方有可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但是,间接证据仍具有重要作用:可以为寻找直接证据提供线索;鉴别、印证直接证据;在无法收集到直接证据,而若干个有效的间接证据综合在一起,也能证明一定的待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