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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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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考点精解一:起诉与受理

  1、起诉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并且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2、受理

  (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注意: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区别在于是否在受理之前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

  考点精解二:特殊情况的处理

  1、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2、关于仲裁问题

  (1)根据《民诉意见》第145条,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而告知当事人提请仲裁。

  (2)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或者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3)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如果主张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仍然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只有被告在首次开庭前内享有法院主管的异议权,原告没有。

  3、关于管辖权问题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注意:法院受理之后,如果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这里驳回起诉不包括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仅仅是因为没有管辖权的,是移送管辖。

  4、有关“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指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基于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再受理。

  (1)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

  (2)当事人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当事人还可以起诉。

  (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或者驳回起诉的案件,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可以起诉。

  (4)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5、其他特殊情形

  (1)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意:1)这里有四个要件缺一不可:①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②没有新情况、新理由;③原告;④6个月内。

  2)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予受理。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以及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根据《民诉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属于程序性处理,适用的是裁定,当事人一般还可以再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属于实体处理,适用的是判决,当事人受一事不再理的拘束。不予受理的裁定由立案庭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均由审判庭作出。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精解三:审理前程序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案件,也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告知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2、审理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后,法院应当在3日内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

  3、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4、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报道。

  第二节  撤诉和缺席判决

  考点精解一:撤诉

  1、撤诉的条件
  (1)必须是原告或者上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似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请撤诉;
  (2)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判决作出之前;
  (3)撤诉必须自愿、合法;
  (4)人民法院可以允许撤诉,也可以不允许撤诉。

  2、按撤诉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诉讼进行过程中共有以下几种情形要按撤诉处理:

  (1)原告或上诉人没有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3、二审中的撤回起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91条,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考点精解二:缺席判决

  1、原告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被告反诉的,对于该反诉,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注意:这里的被告属于非必须出庭的被告,如果是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可以拘传。

  3、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予准许,后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满,如果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6、在借贷案件中,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考点精解一: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考点精解二:诉讼中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7、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考点精解三:诉讼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四节  判决、裁定与决定

  考点精解一:民事判决

  1、先行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注意:在仲裁中,仲裁庭也可以就一部分事情清楚的,先行裁决。

  2、民事判决的效力

  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既判力、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还具有执行力。

  (1)判决的约束力。表现为: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和履行;人民法院不得随意变更判决的内容;任何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有责任尊重和维护法院的判决。

  (2)判决的既判力。表现为:判决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问题,不得再行争议;当事人不得对判决认定的事实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和程序,也不得改变判决。

  (3)判决的执行力。表现为: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考点精解二:民事裁定和民事决定

  1、民事裁定

  (1)民事裁定的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为:不予受理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补正判决中的笔误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核心区别,在于所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民事判决所解决的是民事诉讼中的实体性问题,而民事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民事决定

  (1)民事决定的范围。

  民事决定主要适用于:对当事人申请回避问题的处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理;对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的处理;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案件的处理;对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处理。

  注意:民事决定适用的事项具有两个特点:1)被判定的事项具有急需解决的紧急性;2)被判定的事项一般不属于诉讼程序本身的问题,但与诉讼程序有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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