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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 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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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考点精解一:提起上诉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2)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3)下列程序作出的裁判不得上诉: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根据《婚姻法》,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而不是离婚案件。

  2、上诉的形式要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

  提起上诉,首先必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上诉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法院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必须在上诉期间提出。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

  (3)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必须提交上诉状。根据《民诉意见》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考点精解二:如何列二审当事人

  1、共同上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7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注意:这种情况下,没有被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

  根据《民诉意见》第177条的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注意:总结为一句话:谁对一审判决有意见,就是上诉人;对谁有意见,即对与谁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有意见,谁就是被上诉人;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名。

  3、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上诉

  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部分共同诉讼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共同诉讼人不作为二审中的当事人。

  4、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不仅可能因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也可能因对方当事人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的代表人。

  5、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以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成为上诉人,也可以成为本诉讼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被上诉人。

  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在法院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义务的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而成为上诉人,也可以因参加之诉中对方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成为被上诉人。

  考点精解三:提起上诉的程序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的,原则上应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同时也允许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状的,二审法院应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

  考点精解四: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诉讼制度。

  1、根据《民诉意见》第190条、第191条的规定,不准撤回上诉的两种情形为:(1)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2)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2、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审判实践中,准许撤回上诉的一般用书面裁定,而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则大多采用口头裁定。

  3、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注意:撤回上诉后,不论上诉期是否已过,一审判决均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考点精解一: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

  1、《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注意: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2、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则上限于上诉请求的范围,但有三个例外:
  (1)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3)侵害他人利益的。

  3、根据《审改规定》第36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考点精解二:二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1、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注意:迳行裁判的程序为: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8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判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注意:三个裁定审理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例如: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要求也当着众人的面打被上诉人三个耳光。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注意:这时可以直接作出新判决。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注意:这时应当直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注意:二审的审理地点有三种地方:本院、案件发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

  考点精解三:第二审程序中的调解

  1、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就“视为”撤销,所以二审的调解书中不用写明撤销原审判决。

  2、有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需要注意:

  (1)根据《民诉意见》第18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3条的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注意:1)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2)这里是指存在一审中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如果是属于权利义务承担的情况,可以直接变更当事人。例如,二审中当事人死亡,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为两个法人、其他组织。

  (3)根据《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根据《民诉意见》第185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考点精解一:第二审程序中的不同裁判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的三种处理方法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依法改判。依法改判可以适用于两种情况: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注意:这属于法定改判的情形之一,必须改判,不得发回重审。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有两种情形:

  1)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必须发回重审。根据《民诉意见》第181条的规定,有四种情况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注意:这时必须发回重审,而不能改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发回重审。

  注意:这是可以发回重审,而且发回重审适用的是裁定。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处理

  (1)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裁定撤销原裁定,作出正确的裁定。

  注意:本条规定裁定上诉以后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因为它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对裁定不得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考点精解二:第二审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这个案件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6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注意:这就是所谓的“一驳到底”。

  2、根据《民诉意见》第18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有错误,就应当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如果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就应该撤销原裁定,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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