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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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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启动的再审程序

  考点精解一: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启动

  由于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主体不同,因此,不同主体应当按照下列相应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1、院长。对于本院而言,启动再审程序同时需要院长和本院审判委员会两个主体。

  2、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1)指令再审只能指令生效判决、裁定作出的法院再审。

  (2)这里的上级人民法院并不要求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是更上一级人民法院。

  (3)根据《民诉意见》第163条的规定,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考点精解二: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启动

  1、抗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基于法律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需具备以下条件:

  (1)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

  注意: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进行抗诉。

  (2)抗诉的客体只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对调解书不能抗诉。

  注意:调解书只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3)提起抗诉的生效判决、裁定需具备下列法定情形: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①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抗诉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注意: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抗诉,人民法院必须再审。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注意: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都属于涉及事实问题。

  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

  2?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3、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注意: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和检察院抗诉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4、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上一级法院。

  注意:上一级法院就是指作出生效文书的上一级法院,而不是所有的上级法院。

  5、必须具备法定的再审理由: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⑦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⑧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⑨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⑩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①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②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③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注意:对于调解书,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根据《民诉意见》第209条,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3、根据《民诉意见》第207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4、根据《民诉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考点精解三: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申请书的审查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2、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4、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注意:(1)这里只能作出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2)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3)在当事人申请再审阶段,在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前,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2、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尤其是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再审案件的合议庭,以防止先入为主影响再审案件的正确审理与裁判。

  注意:在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时,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3、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是,该程序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审理程序规定,因此,只能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1)原来是一审案件的,除非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否则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原来是经过两审终审的二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3)凡是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的,不论该案件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4、特殊规定

  (1)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情况处理:

  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2)具有《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根据《民诉意见》第2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注意:再审程序中也可以调解,而且这种情况下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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