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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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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涉外民事程序概述

  考点精解一:涉外民事诉讼的判断

  涉外民事诉讼必须包含涉外因素,涉外因素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
  2、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3、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

  注意:只要具有其中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而不需要同时具备这三个因素。

  考点精解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原则

  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的实体法,但不能选择使用外国的民事诉讼法。

  2、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1)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

  (2)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4)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注意:外国人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先公证,后认证;或者依条约办理。

  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从我国领域外寄给人民法院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当地的华侨团体证明。

  注意:我国公民在领域外寄交授权委托书,只需使、领馆证明。

  3、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考点精解一:牵连管辖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在存在以下联系点的情况下,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

  2、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4、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考点精解二:协议管辖

  注意:涉外的协议管辖和国内的协议管辖的区别和联系。有以下不同点:

  (1)范围不同。涉外协议管辖除了针对合同,还包含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2)联系点不同。涉外协议管辖选择与案件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而不限于国内协议管辖中的那几个法院。

  有以下相同点:

  (1)双方当事人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

  (2)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第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以协议进行约定;

  (3)此协议管辖不得变更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考点精解三:应诉管辖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考点精解四:专属管辖

  因在中国领域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

  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与财产保全

  考点精解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限的限制。

  注意:(1)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国内不同,为30天;而且国内的答辩、上诉期间是法定不变期间,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答辩、上诉期间是可变的,可以延长。(2)我们要注意适用的条件,必须是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也就是说,涉外期间不是取决于国籍,而是取决于在中国是否有住所。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领域外和领域内的,对居住在领域外的适用30天的期间,对居住在领域内的适用15天和10天的期间。

  考点精解二:涉外财产保全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等措施。

  1、涉外财产保全,当事人既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提出申请,也可以在诉前申请保全。

  2、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进行保全,必须经当事人申请。

  3、人民法院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四节  司法协助

  考点精解一: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行为。

  考点精解二:法院裁判在异国的承认和执行

  法院的裁判需要在异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

  1、直接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2、由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异国法院提出申请。

  考点精解三:仲裁裁决在异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互惠原则办理。我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也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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