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6@ B_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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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养目标 =z_.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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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z u53m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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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考条件 "'Bx<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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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prJ]u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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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v|n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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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9e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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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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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_Z9H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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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wrtJ8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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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8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TV&:`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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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yDmNP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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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Fog4m=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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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所在学校同意。 k&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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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68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o]"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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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8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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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 &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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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1、2、4、5各项要求。 Nu}x`Qk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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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学本科毕业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Dcj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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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本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T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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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上述(一)或(二)中各项报考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相应的统考或单考(按教育学门类设置考试科目)。 yHYq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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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招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校57所(名单见附1)。 ..Q$q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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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法律硕士联考": |r|<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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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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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0O@UT1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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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78所(名单见附2)。 JI"&3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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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高校在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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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的全国联考,简称"MBA联考": )uG7 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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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一)中第1、2、4、5各项的要求。 "`va_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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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大专毕业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B1r+u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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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高校127所(名单见附3)。 1u9*)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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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高校在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gA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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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审定可以开展推免生工作的高等学校,可以推荐本校规定数量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并在2007年10月25日前直接到报考单位参加复试和办理接收手续。推荐和接收办法由学校(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被接收的推免生(包括研究生支教团和农村教育硕士项目的推免生)须在国家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到报考点办理报名确认手续,亦不得再参加统考。到2007年10月25日仍未落实接收招生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资格。 oR``Ji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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