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国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章 [5wU0~>'
0khAi|PY
一、培养目标 *$9Rb2}kK
gjc[\"0a5h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an,JV0
j38>5DM6L
二、报考条件 n+w$'l
]:Sb#=,!&!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mJa8;X!r6
WS2@;
8.N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E#/vgm=W;
)mE67{YJh~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4]m?8j)
6b
'aJm4W&j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o{xA{ @<
B5MEE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f\c%G=y
AN4(]_]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e*hCf5=-
Rkh
^|_<!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08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2X|nPhNi
_v +At;Y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BTa#}LBZ+
z[*Y%o8-r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 dY'>'1>P
9
z:p9&m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