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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的“阿里巴巴”是不是“四十大盗”

作者:zbiyio 2007-11-01 09:50 阅读:784

      日前,北京正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提出起诉,要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专用权,法院已正式立案受理。

  正普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在商品及服务分类第42类申请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汉字及英文商标,后取得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对第42类4220与电子商务相关服务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阿里巴巴公司于1999年9月9日成立,在其官方www.alibaba.com.cn网站上使用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与正普公司在第42类商标服务项目构成近似,侵犯了正普公司的“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专用权。一旦阿里巴巴公司败诉,侵犯商标权行为成立,就意味着其网站上不能再使用“阿里巴巴alibaba”字样。而正普公司拥有的商标注册证,使阿里巴巴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在阿里巴巴公司上市前夕,出现“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品牌侵权诉讼,也使有关投资人及广大关注阿里巴巴公司的人士极为意外。此次诉讼与此前阿里巴巴公司一直宣传的拥有“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大相矛盾。

  正普公司还一并将百度公司列为共同侵权被告,其理由是百度公司利用其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以及广告服务,使阿里巴巴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进一步扩大。

  商标局向正普公司发放“阿里巴巴alibaba”第42类商标,正普公司合法获得“阿里巴巴alibaba”第42类商标。究其根本原因是申请在先的法律裁定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第一次修订案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以公告。该修订案一直沿用至2001年第二次修订案出台,可见,当时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以申请在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原则。

  从商标局了解到,1999年5月14日,正普公司即开始在第35类、第38类、第39类、第41类、第42类等商标注册类别申请注册“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而在正普公司“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注册事宜之时,阿里巴巴集团前身公司尚未成立。据悉,阿里巴巴公司的成立时间为1999年9月9日。当时的《商标法》规定,只有企业实体才能申请商标,个人不得申请商标。阿里巴巴公司成立的时间晚于正普公司商标申请时间,正普公司申请“阿里巴巴alibaba”商标是合法的。

  阿里巴巴方面通过媒体发布的回应是:上述注册证是商标局发错了!

  有朋友觉得阿里巴巴用商标局发错证来反击,这个借口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有点搞笑。但商标专家王浩却偏偏觉得这个理由可能是事实。这正应了一句老话:神仙也有走眼的时候。 对于通过商标局审查的商标,需要刊登公告,公告之日起3个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才能核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在实际工作中,商标局为保障权利人及时获得证书,一般在公告期间就开始制作证书,如果商标在公告期被异议,收到异议的部门将通知负责发证的部门暂不颁发相关注册证,需要等待异议裁定的结果再做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有人员疏忽,是会造成错发注册证的情形。 同时,该案提到的阿里巴巴商标经过了异议、异议复审、上诉、终审四个涉及权利归属的法律程序,以商标局现在的工作系统,在异议、异议复审中出现发错证的可能不大,因为商标的异议裁定和复审裁定结果商标局都能及时掌握,而发错证最多的情形出现在复审后的商标又提出诉讼的情形中。 商标申请人不服异议复审裁定提出的诉讼由法院管辖,商标局有时难以获得申请人诉讼的信息,会认为该复审裁定已经生效,由此可能引发错误颁发注册证。 但从本案来讲,根据阿里巴巴方面提供的信息,其承认正普方面有注册,但认为注册商标指定的服务项目经法院判决生效的只有植物养护一项,那么这种错误发证也是有可能的:在正普申请的阿里巴巴商标公告期间,商标局制作了一件证书,在商标权利纠纷审结后,根据生效判决,商标的指定项目被删减,商标局就需要另行制作一件证书。 从现在的报道看,商标局可能将第一份证书发给了正普,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2007年3月2日,集团首席执行官马云出席浙江省驰(著)名商标授牌暨推进品牌国际化战略工作会议并发言。在会议上,“阿里巴巴”被授予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对此有人说,阿里巴巴言商标局发错了证,是不是浙江工商也发错了证?反正有个是错的。

  从维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看问题,非法使用他人早己注册的商标就是强盗行径。那么马云的“阿里巴巴”又是不是“四十大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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