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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数码产品销售存在''''三大陷阱''''

作者:mlgplh 2007-12-11 23:35 阅读:380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数码产品的种类不断丰富、功能不断完善,已经成为人们消费的新宠。由于普通消费者缺乏相应的选购经验,因受欺诈而提起维权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经对北京市海淀法院近期审理的此类案件的统计分析,发现数码产品的销售存在三大陷阱。

陷阱一:“挂羊头卖狗肉”

此类手段大多用于出售封闭外包装盒的产品。设置陷阱的方式通常是:在推销时,先向消费者展示质量优良的样品,待消费者对该产品试用满意并产生购买意向后,销售商便假装拿出所谓的新机(有外包装)给消费者,而包装内商品却是以次充好或干脆是无法正常使用的产品。此时若消费者未及时检验包装中货物的质量,便极易中招。当消费者回家使用产品发现质量问题后,销售商常常会抵赖称该商品并非其所卖产品,而是被消费者自行调换的产品。消费者若不能证明该商品确实为该销售商所卖,即使诉至法院也常常会吞下败诉的苦果。

应对策略:1.应及时开封验货。消费者最基本的鉴定假冒商品的方法是:核对产品包装盒上的序列号与盒中产品的序列号是否一致。无论是从法院认定还是从专业的质量鉴定机构认定上,这一点都是最简单但却最行之有效的方法。2.做好商品的证据保全工作。首先向销售商索要发票,同时,消费者应要求销售商对产品的包装盒和产品本身进行标记。比如在发票上抄下包装盒上以及盒中产品的序列号,或在盒上、产品上要求销售商作出明确的标记。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标记确认该商品的销售商,从而为主张权利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

陷阱二:销售商的“商业惯例”

这类手段常常抓住消费者不太熟悉产品销售环节的弱点,通过销售商的话语以及其他方式的蒙骗,让消费者中招。比如在购买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产品时,待消费者试毕质量良好的样机,买下新机器并拆封后,发现与试用的样品质量存在差异,销售商便会声称该现象为产品的个别问题,根据商业惯例或者厂家的规定是不退不换的。消费者此时若轻易相信该类说法,自认倒霉,待过了法定的质量检验期,便极有可能丧失法律赋予的权利。

应对策略:在购买时应要求销售商对样品的质量进行明确的说明,及时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通过样品方式进行买卖,所购产品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且应该符合销售商对样品的质量说明。若您发现购买的产品与试用的样品说明存在明显的质量差异时,应及时向销售商主张权利,并可在必要时要求保全所购产品和买卖试用的样品。

陷阱三:以终身维修承诺规避退换义务

在购买大件数码产品时,销售商常常会作出此类产品×年保修,并终身维修的承诺。当产品果真出现相关质量问题找到销售商,他们也可能会表现出极为“认真负责”的态度,即使多次“帮您”维修也不厌其烦。此时消费者千万小心,这可能正是销售商规避退换货义务的手段,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实际上正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也就是说,当您在销售商负责的多次维修后,极有可能因为超过产品的保修期而丧失了主张更换或者退货的权利。

应对策略:及时行使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上述权利,若购买的产品正是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您可以及时主张更换或者退货。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大件数码产品时,更应该倾向于选择质量保修期较长的商品。

最后,提醒消费者,相关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质量检验、退货换货的权利行使等都有明确的期限,产生纠纷后应及时在合理期限内主张,避免因懈怠丧失本该受到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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