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12
-
- 注册时间2005-11-05
- 最后登录2024-08-16
- 在线时间1007小时
-
- 发帖2972
- 搜Ta的帖子
- 精华
6
- 铜板0
- 人品值1184
- 贡献值2
- 交易币0
- 好评度2590
- 信誉值0
- 金币0
-
访问TA的空间加好友用道具
- 发帖
- 2972
- 铜板
- 0
- 人品值
- 1184
- 贡献值
- 2
- 交易币
- 0
- 好评度
- 2590
- 信誉值
- 0
- 金币
- 0
- 所在楼道
|
引用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Cifd21v4 P Sx304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76H!)={ .p&Yr%~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z"
QJhCh7 io%')0p5q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f;l_( n$["z
w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y<]Yzv. jirbUl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glUo7^ay7 nH[+n `{o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ux-CpI ~<9{#uM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B'weok Of[;Qn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tE"Si<[]H$ .$rC0<G[K 第五条 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 ra6o>lI(, V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