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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r|
6S }J'5EAp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 2005年4月30日) 1j${,>4tQ V7KtbL#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nN_94
ZqS< tk3<sr"IQ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行为。 "NXm\`8 cEh0Vh-] 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直接提供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适用著作权法。 thlpj*| .g(\B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内容提供者”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上网用户。 4 _c:Vl vV:MS O'r 第三条 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oB k> E7Gi6w~\ 第四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PpJE|[] Oo3qiw 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由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 Mo/2,DiI5 _V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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