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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网上开店需在主页公开店主身份

作者:upequf 2008-03-07 08:45 阅读:451
   《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网站主页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等相应信息。

晨报讯 (记者 赵阳)在网上开店将要先办营业执照,而且要公示店主实名。从昨天起,市工商局在网上公开征集对《信息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意见。据悉,从即日起至3月12日,市民可在北京工商网站、首都之窗、千龙网上查询相关信息,有关建议和意见于2008年3月12日前发至tjc@baic.gov.cn。

网上开店得先办执照

据介绍,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降低了消费者对网上交易的信任度,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条例》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符合以下情形的不需登记注册,可以直接从事网上经营活动。包括经登记注册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经营范围与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已取得信息产业部或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

网店老板要公示实名

网上开店需在主页上公开店主的身份。《条例》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网站主页上公开经营主体信息等相应信息。公示信息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全称、注册号、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和住所(经营场所)和联系方式等。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网站(页)首页下方,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链接,指向其信息公示子页面。

网站负责核查店主身份

《条例》规定,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对签订服务合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批准文件进行核查;建立交易记录,记载交易成交情况,并将交易记录保存至少两年时间;配合执法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调查取证和执法工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相关人员,受理调解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发现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经营,及时制止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的处置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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