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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促会专家私分1600万国有资产获刑五年

作者:ainhnt 2008-07-30 16:59 阅读:315
贸仲第一案宣判 王生长获刑五年

  本报记者 陈欢

  7月7日,王生长——原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称贸促会)法律事务部部长、贸促会下属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涉嫌私分国有财产,贪污受贿一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宣判。王生长获刑五年。

  在历经两年三个月的艰难等待后,昔日被尊称为“业务精英”、“明日之星”的仲裁专家王生长之案,终于有了初步结果。但是,此前在业界引起广泛争议的贸仲委性质依然含糊不清,王急于洗刷的私分国有财产罪名依然被部分认定。

  王的辩护律师许兰亭告诉本报记者,王生长已经提起上诉。

  私分1600万

  一审判决,王生长领获两项罪名。一项是私分国有财产罪,王生长被认定在2002年—2004年在法律部和贸仲委工作期间,私分财政专项拨款1600万,获刑三年。另外一项是受贿罪,法院认定王生长在担任贸促会法律部长和贸仲委秘书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数家贸易公司的财物共计9万余元,获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据记者从参与庭审人士处了解,对王生长的指控尚不止如上两项。在起诉书中,王生长还被指控在贸仲委工作其间,于2004年—2005年期间,私分仲裁款700万元,但基于贸仲委的半民间属性,和法律部有所不同,这笔指控最终没有被认定。

  王生长1966年3月生,1984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8年毕业后,进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工作,1996年任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案发前,王生长集贸促会法律部部长、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于一身。

  王生长同时在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等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有多部中英文专著,是国内仲裁界首屈一指人物,亦属典型的“技术型官僚”。

  法律部和贸仲委直属贸促会,为事业单位编制。法律部享受中央财政专项拨款,王生长以及部门多名其他同事,在三年内,私分专项拨款1600万,据参与庭审人士告诉记者:“有几十人参与,王三年分了几十万”。据悉,法院认定的依据是“这笔钱来自财政专项拨款,法律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结构。”该案另有涉案人黄河,原法律部部长已经另案判决。

  而另外一笔未获认定的指控则发生在后来,王生长任职贸仲委期间,金额为700多万。据悉,一笔认定而另一笔未认定的依据是法院认为两部门性质不同。

  贸仲委性质之惑

  王生长案曾经在业内引起巨大反响,不仅因为王曾被认为是“业务精英”,更因为长期以来贸促会及下属单位含糊的性质和财务来源,使得诸多业内人士认为王“颇为冤枉。”

  贸促会是一个直属于国务院的副部级群团部门,成立于1952年,自诞生之日起,属于“半官方、半民间”性质;既代表政府从事对外经贸交流,又主要通过开展民间活动促进对外贸易。

  贸促会及下属机构性质各有不同,贸促会机关是国家公务员编制;但法律事务部和贸仲委则是事业单位编制(贸仲委曾是法律部下属一部门,2004年从法律部独立出来)。

  所谓仲裁,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在国际上,最知名的是斯德哥尔摩仲裁院,国内最权威的则是贸仲委。当年知名的百事仲裁案,仲裁地就是贸仲委,王生长是仲裁员。

  据记者了解,贸仲委在贸促会中属于收入颇丰的直属事业单位。从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贸仲委上缴国家财政均超过5000万元,这些钱几乎都来自仲裁费用。

  在中国,贸仲委则属于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正常的管理途径,仲裁费用上缴财政专户,贸仲委的人员的工资及行政管理费用由财政预算拨付。这导致中国仲裁员所获劳务报酬普遍低于国际水平。以2005年为例,贸仲委上交财政资金超过亿元,但其财政预算仅为2800多万元。

  而国际惯例并非如此。以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为例,每年仲裁的国际案件最多时达五六百起,平均每个案件标的在1200万元左右。仲裁员的声望和收入也远高于国内。

  在实际操作中,贸仲委从每个案子单独抽取约1万元作为办案费,建立“小金库”。在王生长出任秘书长一年半的时间里,积累起的“小金库”累计高达1600余万元。这些费用在贸仲委内部用于发奖金及其他支出。但是,根据贸仲委的财务制度,这笔钱被认定为财政专项拨款。

  据了解,贸仲委有几十人都曾分到过这个“小金库”的钱,尽管获利者有几十人,但最终获刑者仅王生长和黄河两人。

  记者采访的多位仲裁员均表示,仲裁员的收入偏低,裁一个案子才数千元,和仲裁员的相对比较高的资历,丰富的法律经验并不相称,而仲裁权利的基础就是长期积累的民间属性和专业素养,和国家行政权利并无关系。

  辩护律师许兰亭告诉记者,在王生长案一审中,庭审辩护的焦点主要就是上述仲裁费能否被认定性为“国有资产”,以及这一行为是否存在“集体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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