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继承法
第一章 继承制度概述
一、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近亲属按照其有效遗嘱或者法律的具体规定,无偿取得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与一定的身份相关联;
(3)继承权的实现须依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
(4)继承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
(三)养老育幼;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五)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死者死后遗留下来的、其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的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1)未死亡配偶的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2)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财产;
(3)抚恤金;
(4)土地所有权;
(5)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四、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继承权产生的依据不同,继承权主要可以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两种。法定继承权是直接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继承权。遗嘱继承权是基于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权。
2.继承权的特征
继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但是与特定身份相联系的财产权利;
(2)继承权的专属性、不得转让性;
(3)继承权的发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为法律事实;
(4)继承权的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相互统一性。
(二)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遗产的取得为终点。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对继承人继承权的剥夺。继承权丧失的原因是法定的,而不是由于继承人的意思表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也不论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这里对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进行了限制——为争夺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针对虐待而言,遗弃本身情节就非常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由于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使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丧失继承权的,认为情节严重。
2.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法院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继承人就失去了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指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都由法律明文予以规定的继承。
(二)法定继承的特征
(1)法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
(2)法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皆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除被继承人生前以遗嘱方式予以改变外,其他任何人不能改变。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只是在以下情况,才适用法定继承: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只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1)婚生子女
(2)非婚生子女
(3)养子女
① 养子女对养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
② 养子女和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如果养子女未成年的,其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恢复;如果养子女已经成年,其和亲生父母之间是否恢复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养子女和亲生父母协商决定。
(4)继子女
①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一般没有继承权,但当继子女和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时,他们相互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 与收养关系不同,继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
(5)胎儿
被继承人死亡后,要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后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依法理,有前一顺序继承人,后一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我国《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除非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丧偶;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时,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并将其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是其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其有代位继承权而已。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已死亡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被继承人子女的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制度。
代位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3)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被代位人必须有继承权。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人不能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无效。当被继承人死亡时适用法定继承。
(二)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继承人随之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一种法律制度。
转继承的特征有:
(1)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死亡时间不同
代位继承,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
2.继承人范围不同
代位继承,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再继承人只要是继承人的继承人即可。
3.适用继承的方式不同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4.遗产的主体不同
代位继承,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再继承人继承的是继承人的遗产。
四、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配
被继承人死亡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两个以上时,遗产分配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一般情况下的均等分配
2.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分配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法定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