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考点精解一:财产保全
1、对于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当事人都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再将申请提交给相关的法院。
注意: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再由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其中的联系点为仲裁委员会,而不是仲裁庭,因为仲裁庭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人民法院交涉,仲裁庭不能向人民法院转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2、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注意:国内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由基层法院管辖;涉外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在仲裁中,财产保全都是在仲裁开始之后进行的,没有仲裁进行之前的保全。
注意:这和诉讼中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是不同的。
4、在仲裁中,财产保全都是依申请人申请进行的,仲裁委员会不得主动提出保全。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仲裁时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也可以在仲裁裁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申请财产保全。
注意:这和诉讼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不同的。
5、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精解二:证据保全
《仲裁法》第4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1、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证据有灭失的可能,例如有可能成为证据的某一物品属易变质、腐烂的物品;第二种是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例如可以作为证人的某公民要出国留学几年时间或要到国外定居,以后再找他取证就比较困难。
2、对于证据保全,当事人都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只能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再将申请提交给相关的法院。
注意:和财产保全一样,这里联系点是仲裁委员会,而不是仲裁庭。
3、在仲裁中,证据保全是在仲裁开始之后进行的,没有仲裁之前的证据保全。
4、在仲裁中,证据保全都是依申请人申请进行的,仲裁委员会不得主动提出保全。
注意:这和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证据保全是不一样的。
5、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考点精解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1、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
注意:(1)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裁决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案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的情形或者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的,也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撤销;(2)人民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撤销仲裁裁决,必须依当事人的申请。
2、必须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撤销裁决申请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撤销裁决,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各自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4、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律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注意: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同的。
考点精解二: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需要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没有仲裁协议的。没有仲裁协议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除上述几项外,如果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该裁决。
2?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根据《仲裁法》第70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注意: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点精解三: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
1、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申请
(1)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当事人提出申请所依据的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该裁决;
(2)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未发现仲裁裁决具有法定可被撤销的理由的,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处理;
(4)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5)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裁定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2、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是一个特殊阶段,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后应当作出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自己来决定;
(3)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4)如果仲裁庭接受建议开始重新仲裁的,仲裁庭无需重新组成;
注意:是由原仲裁庭仲裁。
(5)如果仲裁庭接受建议开始重新仲裁的,无需当事人重新达成仲裁协议。
(6)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通知重新仲裁:第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第二,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注意:(1)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现在统一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这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