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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元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破冰

作者:黄占渤 2008-08-03 09:58 阅读:468
本报记者 于海涛

  长期以来,由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一直处于“暂时不予受理”的状态,现在这一状况终于被打破。

  记者获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7月初正式受理了广东投资者陈某诉天山股份(9.33,0.00,0.00%,吧)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一案,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因内幕交易引致民事赔偿被受理的案件。

  “此次立案对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中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对于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具有现实意义。”8月1日,该案代理律师宋一欣对本报记者表示。

  开始受理

  根据新《证券法》,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类,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受理的证券侵权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只局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则“暂时不予受理”。

  起因是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对于股民针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暂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因为当时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十分薄弱,加上司法人员素质有局限,相关法律法规不甚完善,法院尚不具备审理条件。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从此,投资者进入了证券市场维权的高潮期。

  去年,最高法启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

  去年5月30-3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南京会议)发表讲话,强调修订后的《证券法》已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对于投资者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关于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此“前置程序”即监管机关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行政处罚。陈建良案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作出正式行政处罚。

  之后,投资者陈某于2008年2月下旬,委托宋一欣律师向南京中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南京中院收案后,进行了审查并向上级法院作了请示,于6月底,通知我可以交费立案了。目前,该案的开庭时间法院尚未确定。”宋一欣说。

  涉诉近万元

  据介绍,原告投资者陈某于2004年6月21-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000877,1999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时正是陈建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时期,导致陈某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实际上,证监会之前已经对陈建良内幕交易案进行了详实的调查。

  调查发现,2004年6月24日,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所持天山股份部分股权转让给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并于6月29日发布公告披露了该股权转让事项。

  就在6月10日至15日期间,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驻天山股份,对其进行全面调查,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做准备。

  最迟至2004年6月15日,天山股份向下属公司,包括陈建良及其所任职的江苏事业部,通报上述股权转让谈判将进入实质性阶段。值得注意的是,陈建良本人在此期间曾向天山股份询问股权转让进展情况。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该股权转让及其重要进展在依法披露前属于内幕信息。显然,陈建良知悉上述内幕信息。

  证监会的信息显示,陈建良利用其控制的资金账户及下挂的证券账户,自2004年6月21日起交易天山股份股票,至2004年6月29日上述信息公告前,合计买入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也就是说,陈建良作为原《证券法》规定的“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股权转让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卖出天山股份股票,属于内幕交易。投资者陈某起诉要求赔偿因此损失的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共计9383.68元。2007年4月28日,证监会于对陈建良罚款20万元,并处以5年市场禁入。

  而原告陈某在陈建良进行内幕交易的期间买卖股票导致损失,因此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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