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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国元案低调开庭警戒严密 法院未认可“自首”

作者:abin 2008-08-15 17:45 阅读:328
原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昨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IC 资料

  原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殷国元,昨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IC 资料


  “土地爷”殷国元受贿3555万被判死缓

  早报记者 魏华兵 李燕

  曾在上海房地产市场呼风唤雨12载、被业界称作“土地爷”的殷国元,昨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其妻陈伟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殷国元现年64岁,自1995年起,任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10年,期间先后主管房地局两项最为重要的业务:土地批租和旧城改造。2005年,殷国元退休后,出任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直至2007年3月被上海市纪委调查。
 
  今年4月,殷国元案首次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开庭审理,历时两天。昨天下午2时许,该案第二次开庭,约一小时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昨日下午发布的消息,一中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私藏弹药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殷国元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伟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扣押在案的财物及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据殷国元的辩护律师、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翟建律师介绍,对此一审判决,殷国元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法官也没有问这个问题。”

  低调开庭 警戒严密

  昨日下午2时,一中院第一法庭外警戒严密,两名司法警察站在法庭门口,另有手拿对讲机的数名保安在法庭外巡视,记者无法靠近该法庭。

  30分钟过后,经上海高院安排的旁听人员仍未退庭,据知情人士称,该案仍有一证据质证,宣判仍未开始。

  在殷国元案第二次开庭前,早报记者接连数日查询上海法院网,均未见告知该案开庭信息。昨日下午,早报记者从法院外换取旁听证,换证的法院工作人员也无法查询到该案记录,即使庭审正在进行中,审判大楼电子显示屏也没有显示该案的公告信息。

  有报道称,昨日,上海一中院以“旁听席已坐满”为由,婉拒非经上海高级法院安排的人士和新闻记者旁听殷国元案第二次开庭。

  今年4月22日前后,殷国元案第一次开庭,当时既没公告也未公开审理,只有殷国元夫妇的少数家属旁听了审理过程。

  昨日下午2时30分许,一中院审判楼外的天气突然变化,二楼的玻璃穹顶突然响起阵阵惊雷,随后下起骤雨。下午3时10分许,宣判结束,雷止雨歇。

  “自首情节”未被认定

  宣判后结束不久,上海高院立即对外发布了对殷国元的一审判决结果,而一中院负责此案的两位分管刑事的副院长未接受记者采访。

  上海高院昨日统一发布的消息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殷国元利用担任上海市房地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在土地利用、拆迁许可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于2002年至2006年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陈伟多次索取、收受请托人贿赂的现金、股权及向请托人购买低价房,受贿数额达人民币3555万余元,其中陈伟参与受贿数额862万余元;截至案发,殷国元尚有价值人民币397万余元和美元47852元的财产,未能说明其合法来源;2002年间,殷国元还利用职务便利,分别接受他人请托,滥用职权违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造成国家经济损失4657万余元;此外,殷国元还将其在部队服役时获取的52发军用子弹藏匿于家中。案发后,殷国元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昨天,法院就此分别判决如下: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私藏弹药罪免于处罚;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之前新华社的报道称,检察机关指控殷国元受贿金额价值人民币3671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人民币812万余元、美元4万余元。其妻陈伟参与受贿863万余元。

  两者不同的是,法院认定的殷国元的受贿金额少了116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金额减少了415万元,其妻陈伟参与受贿数额少了1万元等。除此之外,检方的多数指控均被法院认定。

  此前报道称,上海市纪委和检察院认为殷国元有“自首情节”。翟建律师昨日向早报记者证实,这一观点未被法院认可。

  受贿主要来自房地产

  今年2月份,新华社发文披露了殷国元受贿的三种方式:以“特定关系人”的身份、“干股”“合作投资”,打通权钱交易通道;超低价购房,省下数百万元;退休后变本加厉“兑现期权”。

  2002年底,殷国元与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某某共谋商定,由殷利用职务便利,为江活动提供帮助,届时由江给予好处费。从2002年到2004年,殷国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其下属——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原处长朱文锦从速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要求上海市嘉定区房地局等相关部门将辖区内一项目交由江负责开发。嗣后,殷国元又要求嘉定区房地局下属上海嘉房置业有限公司降低在惠格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根据统计,从2004年到2006年期间,殷国元先后向江某某索取和收受现金、股权、房屋、轿车等贿赂总计3280万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变更时,殷国元以上海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收受江给予的惠格公司10%的股份,价值人民币1000万元,已变更工商注册登记。而这个园顺物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上由殷国元的胞弟和弟媳妇经营。

  据财经网昨天报道,在殷国元被检方指控的3671万元受贿金额中,有3280万元来自地产商人江信惠。

  殷国元还多次向自己提供过便利的房产公司“买房”,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他的大部分购房款,还是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的,自己没有掏一分钱。

  2005年5月,殷国元买入胶州路5号一层商铺、获得优惠差价20万元,买房所需款项则由另一名地产商卢勇支付。卢氏亦为政府官员出身。此外,殷国元作为浦东新区康桥镇多起土地利用的审批负责人,曾以低于市场价125万元的价格,在著名楼盘康桥半岛购买房屋两套。2004年7月,殷国元以139万元购入杨浦区国定路358弄2号房屋两套,低于市场评估价114万元。

  另据财经网报道,在对殷国元的判决中,对其滥用职权罪的判决,依据的是他在旧城改造项目中,为原中共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之弟陈良军等违规批地两幅,造成土地出让金及收益损失4600余万元。

  权力勾兑资本

  去年9月,被业界称为“上海第一处”的上海市房地局土地利用管理处原处长朱文锦受贿案一审开庭,检方指控朱文锦收受多家上海开发商的贿赂折合人民币总计400余万元,朱文锦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5年。而殷国元正是朱文锦的顶头上司。此外,今年1月,有报道称,上海市房地局至少有5名官员接受了司法调查,其中3人已经被取保候审,两名处级干部处于羁押审查状态,而且被查官员均与土地招投标中的权钱交易有关。

  短短两年时间,数位曾经掌控房屋土地审批权的官员相继被查,反腐“飓风”刮断了一些主管部门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寻租链条。

  案件背后,依稀可见一幅权力与资本勾连的“分利联盟图”:资本开路→权力垄断者寻租→开发商取得稀缺土地资源→各种违法违规手段令开发项目利润极大化→国家利益损失、终端消费者(买房人)埋单→开发商获利→寻租者分利。

  据新华社报道,“寻租八法”是一些房地贪官惯用的伎俩:擅改控制性详规,提高项目容积率,减少配套设施,让开发商获取超额利润;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开发的企业以罚代拆;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核发开工许可证、未达到预售许可条件的项目颁发预售许可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夸大住宅面积,让买房人吃亏、使开发企业额外获利;纵容开发企业囤房惜售、哄抬房价,进行会计造假,虚报成本,隐瞒利润,偷漏营业税,及任意压低或抬高拆迁价格等。

  开发商投桃报李向掌控行政权力者输送利益的方式分两类:对在任干部,或即期支付——直接给官员本人或其亲朋等事实上的代理人,以各种形式的贿赂,譬如项目公司的股份、超低价打折房、在关联交易中让利等;或远期兑现——等干部离任或下海后再到房地产公司任职,收获“成果”:拿高薪、分干股。对于离任的干部,开发商重金延聘,利用其人脉关系,打通房地审批各环节,报以相应的佣金或好处费。

  不过,更多的人则认为,包括殷国元案在内的房产领域腐败案频频发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审批权过于集中、土地审批制度不健全。

  业内专家建议,净化楼市必须先让房地产开发各行政审批环节透明化、公开化。项目审批要实行问责制,谁允许规划指标不完全的项目上市、谁私自更改指标,就追究谁的责任。此外,须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与监察部门建立举报直通车,畅通案件线索输送。只有约束与惩罚机制行之有效,腐败势力才不至于渗入整个调控过程,异化调控。

  “巨贪末路”回放

  殷国元案时间表

  2007年4月3日 有媒体报道称,当年3月20日前后,上海市土地学会会长、上海市房地局原副局长殷国元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上海市纪委调查。

  2007年4月5日 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证实,殷国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正在接受上海市纪委调查。

  2007年5月21日 经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决定对殷国元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殷国元的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8年4月22日 殷国元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根据法院计划,开庭时间持续至23日。此次被诉罪名有四项,分别为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及私藏弹药罪。

  2008年8月14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殷国元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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