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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国庆60年实行特赦 并非针对熊振林案件

作者:天山逸雪 2009-02-17 16:50 阅读:586
2009-02-17 14:50:54 来源: 金羊网-羊城晚报(广州)
核心提示:随州特大杀人案凶犯熊振林谋求获得“国庆60周年大赦”的报道,引发舆论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关注。著名法学家高铭暄昨日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他指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

羊城晚报2月17日报道 “随州特大杀人案凶犯熊振林上诉,谋求获得‘国庆60周年大赦’”,引发舆论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关注。新中国刑法学的重要奠基人、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昨日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高铭暄并非针对“熊振林案件”而言,他指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

据悉,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在中国法律中,只有特赦而没有大赦。

高铭暄表示,我国赦免制度由宪法规定,决定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

针对“犯罪形势严峻不宜特赦”观点,高铭暄认为,赦免和打击犯罪是两手。对严重犯罪分子“该打击要打击、该判重刑要判重刑”。就像有重病就得进医院,该判的罪犯就应该进监狱;如果病人痊愈,符合出院条件的就要出院。

高铭暄指出,利用60周年大庆的机会展示国家成就、进行阅兵都是必要的,此外,对已经改恶从善、有良好表现的服刑人员,依据一定条件提前释放或者减刑,“同样是一种国家的表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他强调,这也是一些法律学者正在酝酿的意见。

他指出,特赦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并不是无限宽和,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赦免。“没有悔改表现,没有改恶从善表现,对社会危险性还很大的,决不能放出去”。

据悉,新中国成立后,从1959年至1975年共实行过七次特赦,首次特赦主要对象为战争犯罪分子、反革命分子及普通的刑事犯罪,包括伪满洲国皇帝溥仪。此后六次都是针对战犯。

高铭暄指出,特赦对象包括普通刑事犯罪的只有第一次,到现在已有50年;最后一次特赦距现在也已30多年。特赦并非年年要做,今年是比较合适的时机,以往也都是在国庆阶段。“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

高铭暄简介

高铭暄,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中国国际刑法研究开创者。1928年5月出生于浙江玉环,195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1953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曾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及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受聘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特聘顾问教授,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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