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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san鹿时代]《食品安全法》6月1日实施 “问题食品”要召回

作者:透明思考 2009-05-24 13:24 阅读:1915
http://hn.rednet.cn/c/2009/05/24/1765456.htm



《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全省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工作会议在长沙召开。据了解,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从食品的生产、销售、监管等相关环节为食品安全加上了重重保险。

  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

  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与1995年出台的《食品卫生法》在叫法上虽只两字之差,但更加完善,最大变化在于明确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要实现食品安全的目标,其关键是“把好两头、管好过程”,即把好进货关和出货关,管好生产经营过程。因此,新法明确和加强了生产经营者负首责、政府负总责、职能部门负监管责任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并特别突出了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概念。

  “这从法律上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从而有效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省农业厅厅长程海波说。

  食品安全有了统一标准

  据了解,《食品安全法》明确将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避免标准相互“打架”。

  以黄花菜为例,根据卫生部门的标准,它不属于干菜,不得有二氧化硫残留。而根据质检、农业部门的规定,黄花菜属于干菜,且明确了其二氧化硫残留标准。如此 “打架”的食品标准难免会让食品生产企业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标准“不标准”也一直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软肋,针对类似混乱现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同时法律规定,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目录以外添加剂都不能用

  瘦肉精猪肉、三聚氰胺牛奶、苏丹红辣椒酱……这些事件,让人“谈剂色变”。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据湖南省农业执法总队的工作人员介绍,今后,如果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发现有生鲜农产品农残超标,或者农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违规添加国家禁用的添加剂等情况,都可以拨打各级农业部门的举报热线12316。

  □解读

  看看“新法”还有哪些与咱密切相关

  “问题食品”要召回

  新法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实行食品召回制度,不仅靠企业自觉,更强调了政府的责任,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政府要责令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取消“免检制度”

  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隐患,“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暴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端。

  新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民事赔偿优先

  新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前存在着重处罚轻赔偿的现象,违法经营者在承担了行政处罚和罚金之后,消费者的民事赔偿往往无法实现。新法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生命健康的理念。

  名人代言“问题食品”将担责

  新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但明星的虚假代言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根据新法,今后,明星代言食品时也须擦亮眼睛。

[稿源:红网综合]
[作者:胡信锋]
[编辑:贺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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