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法律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2007年面向全国招收200名(含推荐免试生80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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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荐免试生 x9s7:F 我校继续面向国内重点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招收推荐免试生,凡获得所在院校推荐免试资格的非法学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可按照《北京大学2007年接收国内重点院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选拔办法》,申请攻读我校法律硕士研究生。
i*Wekr3Wo 我校在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初取名单确定后即进行公示,时间大约在10月中下旬,届时考生可查阅相关信息。
ur,!-t(~t 二、应试生 {WE1^&Vk-}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s^{hdCCl67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GbF4\ue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_qq> 43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u3ssOL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qd1r (3)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p=7{ (4)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过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下同)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只能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prbt) (5)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只能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
'Olp2g8= 3. 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须在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不限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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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I'5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QxSJLi7t 5.原毕业专业为非法学专业。以下13个专业毕业的考生不能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SM;*vkwz~ (二)报名
OO Hw-MW 1.考生报名前须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ZD W+< 2.报名采取网上提交报考信息的方式。具体安排地点请于2006年9月下旬浏览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页(
http://grs.pku.edu.cn/zs/zs_ss.html)。
yM*-em 3.在报名考试期间因事外出,可就地报名和考试,报名方式同上。
vU:FDkx*nn 4.院系代码为“029”,专业代码为“030180”。
H\Y5Fd9) (三)初试
?*36&Iq} 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部分。
WUwH W 2007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科目代码及名称如下:
[]'gIF ①101政治
8!~8:?6n ②外语(201英、202俄、203日、210法、211德任选其一)
g[]UM;D* ③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
H]6i1j ④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课
2qw -: (四)参考资料
Tq\S-K}4! 政治、英语、俄语、日语须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请参考教育部颁布的最新考试大纲。德语和法语由我校自行命题。专业基础课、综合课为全国联考科目,请参考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生司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联合编写的最新考试大纲。
vr,8i7*0 (五)资格审查和复试
[z2XK4\e1T 进入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我校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差额复试。复试时间一般为3月底。复试形式为笔试和面试,复试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复试人数一般为招生规模的110-130%。
bjQp6!TsZ (六)录取
u?(@hUV. 1.除推荐免试生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仅限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
_6b?3[Xz 2.复试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复试及格者能否录取,以考生的总成绩名次为准。总成绩包括两部分,即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初试成绩约占总成绩的70%,复试成绩约占30%,具体初试、复试成绩所占权重根据生源状况在复试前确定。
\{Qd 外地生源如提出申请,户口和档案可转入北京大学,学费由本人或由工作单位负担,毕业后按我校有关规定择业。
Kw`{B3" (七)调剂录取
RObo4 我校将努力帮助达到教育部复试分数线、而由于名额所限未能录取的考生联系调剂事宜。
Rqi=AQ 三、学习年限 1G0U}-6RH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年,全部为全日制授课。实行学分制,学生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规定选课和考试,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
5r*5Co+ 四、培养 eI+<^p_j2 2007年我校招收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将分两个阶段进行培养:
77FI&*q 第一、二学年,全部法律硕士研究生均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修读研究生公共课和法学专业课程,法学专业课程将由北大法学院派出骨干教师承担主要授课任务;
_GoV\wGKl 第三学年,在北京大学校本部学习,学生主要是进行毕业(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接受校本部相关部门的就业指导,并完成毕业(学位)论文答辩。
yqEX0|V% 为了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探索真正适应市场和社会需求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的专门法律的培养模式,我校自2004年底开始,实施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改革方案。该方案要求:
X"4 :#s 1、夯实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入学后前一年半,要求学生通过法学基础课程的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基础,为以后专业课程的学习做好准备。
B-oQ 9[~ 2、分专业方向进行针对性的培养。自二年级开始,在法律硕士研究生中进行分专业方向选拔。已经试点开设金融法、房地产法、财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商法、宪法与行政法、诉讼法、刑事法、医事法九个专业培养方向及相关专业课程。我校将在上述专业方向基础上,根据培养目标、市场需求和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整、充实专业培养方向的设置。
rd*`8B 3、强化实务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训练。各专业培养方向开设的专业高级课程具有强调专业性、实务性和应用性,安排或者聘请本院骨干教师、外聘知名教授、实务部门专家授课,采取课堂讲授、专题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
5`TbM 4、加强社会实践的作用。要求学生必须在法律实务部门累计完成至少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完成实习报告,实习鉴定合格,方能毕业。实习的时间将从第二学年开始,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每次实习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RZ(*%b<C 5、与法律实务部门进行联合培养。我校与深圳和北京的相关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了法律实务实习基地,可供法律硕士研究生进行专业实习,学生也可以自己联系其他实习单位;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聘请来自立法、司法、政府部门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大公司等实务部门的专家担任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与本院教师共同指导学生法律实务课程的学习、实习、论文写作和就业。
%h}Q f&U_ 以小语种报考的考生,由于深圳研究生院仅开设英语课程,故学生入学后可改修英语。
TzaR{0
1 五、学位授予 S(B$[)( 3年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修满学分,完成实习任务,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国家颁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qXOWCYqs 六、学费 ae1?8man 学费为76000元。
uwQ~4 学生须按学年交纳学费,其中第一和第二学年分别交纳30000元,第三学年交纳16000元。学费须在新生入学报到及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交纳,届时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学费者,将不予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全部学费均由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统一收取。
PQl^jS 七、奖学金和助学金 lO
(MF 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北京大学学生奖励条例》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法律硕士研究生自第二学年起可以申请学校奖励和法学院接受社会资助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3[Tu( C 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就读期间将获得总额为26000元的助学金,即第一和第二学年在深圳就读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1000元助学金,第三学年回本部就读期间,每人每月可享受600元助学金,上述助学金标准均按每年十个月发放,具体由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实施。
b`%3> 八、住宿 !cLdoX 学生在深圳研究生院就读期间,按深圳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住宿,具体安排及收费标准请见《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2007年研究生招生说明》(
http://www.szpku.edu.cn)。
eP d 由于北京大学校本部住宿条件的客观限制,在校本部学习期间学校不提供宿舍。请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Av=/hU 九、违纪处罚 E,~|-\b}h 如发现考生有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它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通知其所在单位,并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Nn(}, 十、联系方式 :%6OFO$z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办公室(法学楼5108室 邮编100871)电话:(010)62755028
eb6Ux 北京大学法学院网址:
http://www.law.pku.edu.cn/ -6Y@_N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网址:
http://master.law.pku.edu.cn/ /5Od:n 深圳研究生院咨询电话:0755-26035339
DjyqQyq~ 深圳研究生院网址:
http://www.szpku.edu.cn/ \kDQ[4mGq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红二楼2102室 邮编:100871)电话:(010)62751354、(010)62756913
N\,[(LbA& 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网址:
http://grs.pku.edu.cn/zs/zs_ss.html P3Wnso :3J0Q 北京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L701j.7" 2006年7月